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9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涂元彰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元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元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8日、9月24日判處有期徒刑10月、6月確定,合計刑期1年4月,在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花簡字第44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因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7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二案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340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接續執行本院104年度簡字第1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至6頁),是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又受刑人自104年5月12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5年7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5年9月11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8月22日,此有上開函文及附件之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存卷可考稽(詳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卷第1至2頁),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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