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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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508號
原   告  周正芳
被   告  張意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弄3之2號
,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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