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崇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24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崇業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殘渣袋參個均沒收銷燬,分裝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
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鄭雅仁
參考法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