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812號原告翔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1,2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中華民國98
民事第六庭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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