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2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八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余來炎法官王炳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潘大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