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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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羅錦崑查本件聲請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被告被訴涉犯準強盜行犯,係被害人當場逮捕之現行犯,並為脫免逮捕而當場施強暴於被害人,認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且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孫惠琳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勝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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