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 李文正 被告富美盛企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田錦城 被告 葉桂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年八月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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