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258號聲請人桃園縣私立龍祥長期照顧中心(長期照護型)法定代理人 賴庭槐 非訟代理人 陳瑞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行展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表明聲請人係屬合夥或獨資型態,並提出相關設立登記資料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