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144號聲請人甲○○住○○市○○區○○○0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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