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交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世忠 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 律師
龔柏霖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銘鑫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2號),提起上訴。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邱明弘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