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33號原告 李麗惠 被告 謝秉諺謝易澄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4萬4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琮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李佳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