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裁字第18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裁字第1848號抗告人 粟振庭 即粟師傅傳統整復推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坪林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坪林區公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救字第11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其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裁聲字第603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11日送達;本院審判長乃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並於108年9月1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抗告人迄今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繳費查詢清單可據,顯已逾補正期限。
三、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蕭惠芳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劉介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