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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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蔡帷兒周小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6,426元│95年3月8日起至│19.71%│95年4月9日起至│延滯當月計付新臺幣150元,延││1││104年8月31日止││清償日止│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300元│││││││,延滯第3個月者(含)以上每月│││├──────────┼──────┤│計付臺幣600元。││││104年9月1日起至│1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書記官朱忠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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