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9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易精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2月6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呂世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