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059號聲請人甲○○即繼承人乙○○
丙○○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丁○○財產事件,本院准予備查後,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於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死亡,聲請人於同年四月二十四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