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國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國字第10號原告甲○○被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
書記官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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