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6年度員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員補字第21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曾凌淑 (下稱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975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法律條文或契約條款等)1份
  ,且另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㈢另若對被告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並請於期限內
  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且將繕本1份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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