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7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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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740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簡權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