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全字第3號
聲請人 文尹甄
相對人 趙映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固得聲請假扣押,惟為此項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及第284條規定,對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其聲請理由僅稱:避免被告脫產嫌疑,主張於開庭前扣押凍結被告之帳戶和其他被告之所有帳戶、不動產財產云云,然聲請人除提出匯款資料外,並未提出相對人脫產之相關資料,且聲請人亦未說明能即時調查相對人脫產之相關證據,以釋明所主張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即相對人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真實,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