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634號
原告 黃宏凱
被告 陳駿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案號:112年度簡字第108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號:112年度簡附民字第333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3日1時25分許,在其任職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甜蜜蜜美容會館」,因客人即原告在2樓包廂消費時,因酒醉在包廂內嘔吐,雙方因清潔費多寡而發生口角,詎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持棍棒毆打原告頭部,致原告有頭部外傷合併輕微腦震盪、左眼眶周圍瘀傷、疑似左側創傷性硬腦膜下出血之傷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929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有上開毆打傷害原告之事實,業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照片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39至41頁),且被告上開傷害犯行,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3至16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卷宗(含偵查卷)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因被告前述傷害之行為而身體受有傷害,其精神上自亦受有相當之痛苦,則原告依前揭規定據以請求被告給付其精神慰撫金,應屬有據。惟慰撫金數額之認定,除依被害人所受身體上及精神上痛苦程度及所造成之影響予以衡量外,尚須斟酌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各種情形以資核定。本院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被告資力等情,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萬元,尚屬適當,應予准許。
㈢再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分別明定。查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件民事訴訟,且起訴狀繕本於112年8月16日合法送達被告(送達證書簡附民卷第5頁),則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萬元,及自112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