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380號原告 張秋霞 訴訟代理人 陳富勇 律師被告 王文良 訴訟代理人 謝育錚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民事庭法官盧怡秀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5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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