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38號原告 郭芷嫣 被告 周莛堯
楊尚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3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蕭淳元法官許菁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育嫻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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