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 楊育昌 被告 黃晧倫 上列被告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晧倫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
19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鄭淳予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