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8號聲請人 謝茹婷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謝茹婷經本院民事庭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民事裁定自109年9月22日上午11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有上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本件債務人除存款新台幣(下同)128元、西元2010年出廠之機車一輛外,未查得有其他清算財團財產。因本院衡酌系爭機車年份已久,應無變價實益;另存款數額不高,亦無變價實益,據此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且本院已依法於109年11月26日函詢全體債權人就本件是否終止清算程序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表示反對。有聲請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號函、聲請人所提之資產表、本院函文、本院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之民事陳報狀等在卷可佐,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