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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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452號原告 林克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緒榮 間返還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狀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 陳明 被告返還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1544建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狀原本,原告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何?
二、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三、被告林緒榮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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