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63號原告 吳長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賢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本件原告是否係請求被告交付遺產?
二、原告補正狀第2項所載郵局定存10萬元,為何郵局?
三、原告補正狀第3項所載土地一筆,原告並未載明何筆地號?請補正該筆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四、原告補正狀第4項所載父母留下之現金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家蕙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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