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司票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1號聲請人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蔡賢民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相對人蔡賢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蔡賢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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