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1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1143號聲請人 關允嘉
關克明 關紹箕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配偶、第一順位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二順位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之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繼承人之祖父母),並陳明其存亡情形,並提出各該順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聲請時已提出則毋庸再提出),如無該順位繼承人存在,請載「無」。
二、如有前順位繼承人(第一順位)應提出已為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就拋棄繼承一事,若有其他順位繼承人,業已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或經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簽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如聲請人無法通知亦應具狀予以表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