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4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44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執聲沒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乙○○因違反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應將其所繳之保證金沒入,依同法第
121條第1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經本院審酌相關卷證,核屬真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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