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36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362號上訴人 吳麗琴 被上訴人 高麗雪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 陳焜灃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12月30日108年度訴字第236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5,4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書記官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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