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號原告 郭澧螢 被告 林惠茹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鍾德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2月14日裁定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37號偽造文書等事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因上開臺中地院109年度訴字第2137號偽造文書等事件業經臺中地院就被告 張俊傑 部分判決確定在案,有臺中地院110年7月30日中院 麟刑 和109年度訴2137字第1105000172號函在卷可憑,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本院依法職權撤銷上開停止訴訟裁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