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九六號
原告甲000000
0、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台灣翔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玖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高如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