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7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簡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70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56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所為命應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戒癮治療及心理輔導等處遇計畫之通常保護令裁定,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證據部分應補充:「掛號郵件收件回執2紙」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5款之罪。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0年10月26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之事實,有卷附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內容,竟未遵守裁定內容,藐視法院裁判之執行,惟念其承認部分犯行,惡性非重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春慧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或其他連絡行為。
三命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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