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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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59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林侑德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明異議,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14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只因載了一車次,就被法官判刑1年2月,希望法官可以重新判刑,給予自新機會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上載抗告人年籍資料有誤,抗告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因不瞭解廢棄物清理法,被叫去載了一趟貨物,就被判處1年2月之刑期,又因不懂法律超過上訴期間,希望法官重新輕判等語。
三、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院審核有關案卷後,認原裁定關於抗告人年籍資料部分顯有違誤,然抗告人所持聲明異議理由,並非對檢察官依確定判決內容之指揮或執行方法,指摘有何違法或不當,是抗告人之抗告雖有理由,惟本件聲明異議仍為無理由,爰將原裁定即本院民國113年6月14日113年度聲字第1059號裁定撤銷,並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冠杰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