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0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念祥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犯罪事實、㈢項內關於「112年2月7日」應更正為「111年2月7日」。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犯罪事實、㈢項內關於「112年2月7日」之記載,係屬「111年2月7日」之誤載,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惠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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