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小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812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馬明豪

被告 甘竣宇張洺瑄 之限定繼承人

楊閔淳 即張洺瑄之限定繼承人

楊乃錡 即張洺瑄之限定繼承人

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所列「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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