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4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審附民字第474號原告 周麗雪 被告 陳智輝
褚俊賢 顏唯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審訴字第3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違背上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期間此一須具備之法律程式者,法院即應以起訴程式不合法為由,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被告陳智輝所涉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1年4月22日下午5時宣判,原告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1年4月8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係在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斯時本案辯論既已終結,已無訴訟可言,顯違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之規定,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依附,併予駁回。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或本案繫屬於第二審而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時,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利,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李雅雯
法官陳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俐蓉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