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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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外包裝袋,驗餘淨重貳點伍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不詳被告涉嫌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8226號簽結在案。而扣案之煙草2包經送驗後,檢出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又按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78年台非字第72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於109年11月18日查獲進口郵包內夾藏毒品2包,經檢察官偵查後,因查無真正收件人身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他字第8226號簽結在案等情,有簽呈1紙附卷可憑。又上開查扣之煙草2包(驗前淨重2.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2公克,驗餘淨重2.54公克)經鑑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節,有法務部調查局109年11月24日調科壹字第1092321279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韋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貞儀中華民國111年4月2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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