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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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6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林宇良 債務人 林忠正 債務人 潘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參仟捌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66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宇良、林│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年息1.15%│││63853│忠正、潘秀│8月01日起│1月28日止││││元│雯├──────┼──────┼───────┤││││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2.15%│││││1月2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宇良、林│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7年0│年息0.115%│││63853│忠正、潘秀│9月02日起│1月28日止││││元│雯├──────┼──────┼───────┤││││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0│年息0.215%│││││1月29日起│3月0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3月02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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