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交易字第3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千慧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千慧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詹千慧被訴公共危險罪部分,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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