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60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國豊指定辯護人蔡信泰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營偵字第1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董國豊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百零貳年參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董國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證人及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年12月25為羈押處分而執行羈押。茲經受命法官訊問後,本院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3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