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雄U-TOWN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培根 相對人即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慶煌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力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黃雲女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孟聰
一、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7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慶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76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陳力羣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6,64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陳黃雲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939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債務人吳孟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34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陳慶煌、陳力羣、陳黃雲女、吳孟聰為清償,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如債務人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為清償,其餘債務人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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