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421號原告 藍茵 被告 陳新夏
張馨予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47、148號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436、21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張毓軒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