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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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207號原告 陳宏亦 訴訟代理人 謝建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136元。
理由原告與被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保險金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4,5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