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5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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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326號聲請人世茂生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聖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寶廣博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之)。
三、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到期日為民國103年1月
5日,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到期日)。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