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簡詩展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詩展於民國109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6日止累計271,704元正未給付,其中267,780元為本金;3,83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簡詩展於民國109年03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11日起至民國116年03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6日止累計233,931元正未給付,其中229,525元為本金;3,113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簡詩展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26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10月14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6日止累計233,956元正未給付,其中224,340元為本金;8,823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簡詩展於民國109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116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6日止累計262,917元正未給付,其中253,392元為本金;9,132元為利息;3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簡詩展於民國108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0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6日止累計64,033元正未給付,其中63,249元為本金;691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簡詩展於民國108年02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2月12日起至民國115年02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8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06日止累計94,362元正未給付,其中92,983元為本金;1,28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簡詩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5月17日止累計86,025元正未給付,其中79,458元為消費款;4,822元為循環利息;1,74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363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7780元簡詩展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229525元簡詩展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24340元簡詩展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253392元簡詩展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06%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63249元簡詩展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06%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92983元簡詩展自民國111年06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81%計算之利息007新臺幣79458元簡詩展自民國111年05月1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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