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TARATTANACHAI(泰國籍,中文名:拉達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姚孟岑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ATARATTANACHAI(中文名:拉達才)自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MATARATTANACHAI(中文名:拉達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雖僅承認傷害犯行,惟有證人即告訴人 阿辟查 、證人 空比尼查替謝泯臻 之證述、扣案水果刀、亞東醫院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可證,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二)而被告所涉犯為重罪,迄今仍然否認犯行,逃匿以規避刑罰之可能性較高。被告雖然已於110年12月1日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但和解金額高達250,000元,且尚未給付任何款項,以被告外籍移工之身分,實為相當沉重之負擔。被告既然是外籍人士,來臺灣只是為了工作,家人都在國外,面對未來可能的刑罰及高額之和解金,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本院已訂於111年3月9日續行審理程序,基於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比例原則,認被告確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性,爰裁定被告自110年12月2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薛巧翊法官時瑋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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