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林翔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秋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1,248元,及自民國95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1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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