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3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39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韋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9,840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377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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