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6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6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61號原告 陳金鳳 被告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人 鄒燦陽 上列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
6條規定於簡易程序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因空氣污染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今仍未繳納上開裁判費,亦有裁判費詢問簡答表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文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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